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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字体:
甘肃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5年12月23日
  
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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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

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甘肃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1.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2.放宽准入条件。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放宽投资人和企业名称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3.实行公平待遇。各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安排使用的各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

二、加强财政支持,实行税收优惠4.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并逐步增加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与原有扶持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产业集聚区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由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依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5.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前新办的非公有制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免征所得税1年;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

7.对非公有制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计价的,免征房产税。

8.加强财政税收服务。各级财政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财务培训、规范财务和纳税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让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直接享受政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政策法规、信息资源利用、贷款担保、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减免税收、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开放资本市场,改善金融服务9.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在规范准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发放贷款,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针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特点,不断改进资信评估和贷款审批办法。

对信用等级连续3年在2A级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吸引国内外金融组织投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1.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凡经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要加快贷款发放进度。适度放大担保资本金与可担保贷款的比例。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四、提供用地保障,优化资源配置12.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用地需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项目与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用地审批上享有同等权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3.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可由其自主经营,也可进行租赁、承包、抵押和继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承包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免交土地出让金,承包期延至5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包。

14.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凡符合《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均允许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其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五、发挥政策导向,优化产业结构1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效益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各级政府要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好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1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协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政府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

17.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商贸、交通、旅游、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等现代服务业。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类社会事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的现代服务业和各类社会事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8.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和经营权;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排水网、电网、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吸收非公有资本参股。

19.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引进国外及境外的资金、技术、设备、管理和品牌。非公有制企业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进出口商品配额、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退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六、鼓励公众创业,完善社会服务20.积极倡导公众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官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自主创业的,要加大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应提供开业贷款担保。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允许本省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

21.鼓励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社会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22.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培训纳入总体规划,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要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非公有制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素质。

七、引导规范经营,提高发展水平23.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非公有制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强化信用意识,建立自律机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24.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注重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组建大公司、大集团,向集约化、规模化和集群化方向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化生产和特色化经营,积极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重点产业领域、重大产业基地和小城镇集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名优品牌,提高发展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八、改进政府监管,维护合法权益25.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继续改革审批制度,完善监管办法,规范监管行为,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强宏观调控,依法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能,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26.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行为。各级行政部门和行政授权事业单位以及行政部门下属的各类协会,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各类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27.依法保护私有财产。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其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其财产的权属关系。

28.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一切非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29.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女工、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的法定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凡因特殊情况造成职工加班或延长工时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禁止使用童工。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并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九、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30.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行政授权事业单位,都要简化办事程序和办事环节,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凡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尽快完成登记注册;凡需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按部门承诺期限即时办结。一切年检、检验、鉴定、认证、资质审查及其他行业规范,都要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限时办结。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赞助和捐款、加入有关协会和团体、接受行业评比和排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31.优化法制环境。坚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竞争。普及法律常识,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完善法律咨询服务。一切从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发,强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公安部门要改进和优化治安管理,对从事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服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尽量减少检查;违规经营的,要限期整顿,一般不应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审判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大胆探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审判工作规律的有效服务途径和服务措施,建立健全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护合法经营,依法严惩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业主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2.优化人才环境。把非公有制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纳入全省人才总体规划,不断加大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采取政策引导、物质奖励等综合措施,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清除体制性障碍,将非公有制企业高层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甘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和资助。改进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工技能鉴定工作,搞好人才招聘、引进和调节服务,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测评、推荐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

33.优化舆论环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都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样形式,深入宣传国家和省上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深入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现代化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中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深入宣传各地各部门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十、加强指导协调,促进健康发展34.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特别是商会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搭桥牵线,参政议政,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35.建立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强协调服务,省上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承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日常事务。

36.改进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探索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工作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37.实行表彰先进制度。为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省上将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安置就业、职工收入、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争创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参与、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指标,适时考核评定一批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38.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国家和省上有关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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